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

2021年8月27日

为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质量,培育和发扬优良学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各层次学生,在参加校内、外的任何考试中违犯考试纪律、舞弊者,均按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令其立即退出考场,该科考试成绩无效,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1.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老师安排者;

2.经监考老师提醒,仍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大声喧哗者;

3.在考场或考试禁区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4.擅自将通讯工具和不符合考场要求的电子存储器具等带入考场并不按规定交由监考老师代管者;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6.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7.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未构成舞弊的行为者。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舞弊,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该科考试成绩无效,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

1.利用假证件等方式委托他人代考或冒名代考者;

2、使用通讯工具作弊者;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5.核对答卷、交换答卷、传接答卷或有试卷相关信息的纸条者;

6.隐卷不交或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8.开卷考试的课程,阅卷教师认定有明显的剽窃行为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舞弊,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该科考试成绩无效,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盗窃、买卖或以其他非正当手段获取试卷者(触犯法律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2.组织、策划舞弊者;

3.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或舞弊者;

4.在校期间累计三次违纪或舞弊者。

第五条  考试中有违纪及舞弊行为的学生,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二级学院各种奖励评定资格。

第六条  班级在同一次考试中有三人次以上(含三人次)因考试违纪、舞弊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该班不得评为先进班级。

第七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实行,解释权属教务处、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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